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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求意见稿》发布8个月之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监管办法》)终于正式落地了,这是P2P行业在中国发展近十年后,最具里程碑意义的事件。赋予合法身份、正式纳入监管,必将对P2P行业的规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产生深远影响——当然,这一切都有赖于监管体制的有效运行。

作为一个新兴业态,P2P网络借贷是互联网和金融业的融合,其监管也涉及多个部门。例如,《监管办法》提及的监管部门就包括:银监会及其派出组织(银监局等),省级政府(以及其可能委托的地方金融办和再下一级政府)、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等等,以及负责金融稳定的央行、负责自律管理的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各地方性互联网金融协会等等。此外,还可能涉及到存管机构、审计机构、征信机构,等等。因此,作为一个需要跨部门合作落实的《监管办法》,不同部门之间进行配合,而不是相互扯皮,是《监管办法》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然而,不同部门之间看似职责清楚,但仍存在为本部门划设免责领域的嫌疑。

例如根据2015年年底的《征求意见稿》,P2P平台想要合法经营,必须至少满足:第一,获得地方金融办的备案;第二,获得工业和信息化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第三,有银行作为资金存管机构。然而,如果不同部门将彼此的条件作为本部门审批的前置条件,则P2P平台就可能陷入死循环:P2P平台与银行洽谈资金存管合作,其前提是已经完成备案,并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而P2P平台向主管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可能就被要求先要完成备案和资金存管。笔者已经多次听到从业机构吐槽这样的死循环了。

可喜的是,对这个具体的问题,可能是听到了吐槽意见,正式的《监管办法》已经做出了初步安排:《征求意见稿》中要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还应当依法向通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涉及经营性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其中没有对顺序进行表述。到正式的《监管办法》,就已经修改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这样备案和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前后顺序就已明确,地方金融办在受理P2P平台的备案申请时,应该不会再以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为前提了。

不过,由于还不知道工信部是否已经有了关于P2P平台电信经业务营许可的申请程序和条件,因此不知是否还会出现新的障碍。例如,可千万不能以P2P平台必须首先完成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存管为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前提条件,因为银监会下发的正在征求意见的《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中,P2P平台开展资金存管的前提条件就是已经获得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当然,上述情形还是很容易通过制度协调解决的,但一些更具体的日常监管问题,则可能就没有那么容易划清责任。相对于《征求意见稿》,正式的《监管办法》,对P2P的监管体制做出了重大调整。《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是银监会负责政策制定和协调指导,日常监管则由地方政府负责。而正式的《监管办法》则提出,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负责制度制定之外,还要负责P2P行业的行为监管;而地方政府则负责P2P平台的机构监管。

加强银监会在制度制定方面的统一,是正式《监管办法》的重大进步,要知道在《征求意见稿》中,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办还要负责“制定实施信息披露、风险管理、合同文本等标准化规则”。这就很容易导致监管制度的不统一和监管套利。然而,这种被银监会称为“双负责”体制,会不会变成“双不负责”体制呢?

一个金融行业,由一个机构负责对其进行行为监管,由另一个机构负责对其进行机构监管,而且这两个监管机构之间还没有隶属关系。这样的监管体制,已经算是金融监管理论和中国金融监管实践的重大创新了。抛开理论层面的问题,《监管办法》对银监会及银监局与地方金融办的具体分工,有多处不明确的地方,试举几例:

第一,根据《监管办法》的表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银监局负责制度制定、行为监管和跨区域协调;地方金融办负责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那么,如果一家P2P平台从事了禁止红线范围内的业务,例如参与了股权众筹,或者提供了担保,那么究竟是应该负责行为监管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来处理,还是负责规范引导的地方金融办来处理?

第二,如果一家P2P平台存在伪造标的以自融的行为,而其信息披露中又对此进行虚假披露,那么究竟是地方金融办来负责处理,还是银监会来负责处理呢?根据《监管办法》的表述,信息披露似乎是由地方政府来负责管理的,那么银监会和银监局的行为监管到底体现在什么地方呢?

第三,银监会已经意识到单纯由地方金融办负责对跨区域经营的P2P平台进行日常监管存在不足,因此提出由银监会进行跨区域监管的协调。然而,可以说几乎所有P2P平台都是跨区域经营的,也就是说所有P2P平台的监管,都要由银监会来负责协调?那么地方金融办的日常监管职责又体现在哪里呢?

这些问题都是需要在监管实践中进一步探索的,衷心希望不同监管部门能够将P2P行业开辟成协同监管的试验场,而不是继续各自为政、相互扯皮的老把戏。

本文发表于2016年8月25日《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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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峰

郭峰

105篇文章 6年前更新

郭峰,经济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现为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讲师,同时兼任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在《经济研究》、《经济学季刊》、《管理世界》、《世界经济》上发表论文多篇,在其他中英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各一项,主持或参与横向课题10余项。出版著作一部,发表经济时评9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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