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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监管系列评论之三

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研究员 郭峰   

      2015年被称为P2P行业的监管元年,如今2015年已经过去近一半时间,仍未见监管政策落地,P2P行业仍在监管真空下自由生长。P2P监管政策的落地为何如此之难,究其原因,无非是监管当局在对P2P平台究竟是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的理想和现实中无所适从。在本文,我们即以前段时间爆出银监会欲对P2P平台实行“杠杆率”监管的传闻为例,说明监管政策在理想和现实中的纠结。

 

      从理想而言,P2P平台仅仅是投资人和贷款者之间的信息中介,不介入资金交易,不承担贷款损失。这也是国外主流P2P平台的主流做法。对于信息中介而言,其只是一个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提供者,如果不是因本身失职导致,则对可能的贷款损失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在这种理想情形下讨论监管政策,只要其资本金能满足平台运行即可,例如IT系统、风控体系建设等方面,而无须要求其有充足的资本金作为贷款损失的待偿准备,更不用以资本金作为贷款规模的动态限制。

 

       但是,由于征信体系建设不完善、大数据储备不够等原因,我国的P2P平台普遍介入资金交易,并以各种方式为可能的贷款损失进行担保和拨备,从而超越了信息中介,至少在部分程度上成为信用中介。因此,我们在讨论中国P2P平台的监管时,又不能不考虑到P2P平台已演变为信用中介的现实。此时从现实角度出发,对资本金有更高的要求,甚至以资本金来约束贷款总规模,即“杠杆率”的限制,其实是合乎情理的。

 

       这是因为目前中国P2P平台的杠杆率(平台撮合的贷款总量与平台自身资本金之比)普遍较高,动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而P2P平台撮合的贷款基本上是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不愿意涉足的次级贷款领域,不良贷款率又普遍较高。因此,对那些事实上已经成为信用中介的P2P平台,一方面是几十倍、上百倍的杠杆率,一方面是非常高的不良贷款率,如果没有杠杆率之类的要求,才难于理解。例如,一个100倍杠杆的平台,有5%的(潜在)违约率,还承诺保本,这怎么可能?说其欺诈经营都不为过。当然,目前P2P平台往往通过第三方担保、风险准备金等方式履行“保本”承诺,使得杠杆率的计算变得复杂,但原理不变。

 

       并且,从投资者角度而言,P2P平台吸收的资金具有资金零散、小额和人数众多的特点,在这一点上甚至比银行还具有更强的草根性和公众性。因此,在发生贷款损失时,对投资者的利益损害和社会危害范围更广,投资者自救能力更低,因此更应加强监管,包括平台资本实力的强要求。

 

       因此,对P2P平台的杠杆率进行限制,是从中国P2P平台现实情况出发,合乎情理的政策逻辑。但是,遗憾的是,这一从现实出发的政策,在现实中却没有可行性。首先,如果真的对P2P平台有杠杆率限制,等于承认了其信用中介的地位,这与其信息中介的理想定位不符。而如果真的允许其发展成信用中介,则应该有更多的与银行业、担保业等行业要求一致的监管政策,但这恐怕也不是P2P行业的发展前景。

 

       其次,如果有杠杆限制,P2P平台没有正常经营的可能。虽然名曰互联网金融,但中国的P2P平台经营对象大多都是次级贷款,并且都是线上线下齐动,不仅不良率高,而且运行成本也很高。因此,以较低自有资本,撬动(撮合)较高的贷款总量,是这些平台维持运行,进而实现盈利的必然选择。如果对其杠杆率进行较为严格的限制,则可能没有多少家平台能够正常经营,进而威胁到全行业的发展。

 

       杠杆率限制的取舍是P2P监管政策在理想和现实中纠结的重要表现,但不是唯一表现。能否担保、是否可以有保本承诺等,都要在理想和现实中寻到平衡。在未来的监管政策中,仍然要同时考虑理想和现实的约束,合理制定监管政策。具体而言,我们有如下建议:

 

       第一,要明确要求P2P平台只能做信息中介,不能进行自身担保、不能有保本保息的承诺等。这是让P2P平台回归信息中介理想的必须要求。但同时又要清醒地认识到,这样的监管规定在现阶段没办法真正执行。不让自身担保,必然有关联公司,包括很复杂的关联公司等形式的担保。禁止保本保息承诺,也必然有其他变相的、隐晦的承诺。

 

       但出台这样的政策,至少可以让监管者“免责”:我已经明确告诉你(投资者),P2P平台只能是信息中介,你把它当做信用中介,过度信任它,出现问题,就只能“风险自担”。要知道,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迟迟不能出台,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监管者不想给问题频出的平台站台背书,以致于投资者出现损失时,将怨气发泄在监管者身上。

 

       第二,同时,监管者也要清晰认识到我国的P2P平台已经发展成信用中介的现实,要通过多种监管要求,防范平台风险发生时的负外部性,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金融稳定。比如设置一定注册资本金门槛,提高平台运行的资本实力;推行严格的强制信息披露,包括平台自身资本金和贷款总量的披露,从而构成资本充足率的“软约束”,让投资者自己判断平台资本实力是否值得信赖;对单笔贷款和单一客户贷款额度进行限制,防范风险过度集中,等等。

   ——发表于2015年5月19日《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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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峰

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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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峰,经济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现为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讲师,同时兼任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在《经济研究》、《经济学季刊》、《管理世界》、《世界经济》上发表论文多篇,在其他中英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各一项,主持或参与横向课题10余项。出版著作一部,发表经济时评9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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