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新传媒 财新传媒

阅读:0
听报道
注:互联网金融治理整顿到了整改阶段,有报道指出近日北京金融工作局召集部分P2P平台开会,明确提出禁止平台设立“风险准备金”,这是风险准备金模式第一次遭禁。在早前的中央版的监管办法中,完全没有涉及风险准备金的问题,笔者曾就此撰文,认为这反映了监管层的纠结态度,该文最早发表于2015年6月18日,后经文字性修改,但核心观点一直未变)。今日重发旧文,政策可松可紧,甚至可变,但政策中隐含的逻辑始终不变。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监管办法》),共计四十七条,洋洋洒洒,对P2P的方方面面都有所规范。虽然有一些规定的表述尚有点进一步澄清,但还算详实。然而,其中遗漏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那就是“风险准备金”,《监管办法》全文以及相关解释说明中,都没有涉及这个问题。那么P2P行业普遍倚重的“风险准备金”,到底还可不可以继续使用呢?本文愿冒昧讨论一番。
 
所谓风险准备金模式,即P2P平台建立一个资金账户,从每笔借款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放入该资金账户,当借款出现逾期或违约时,平台会(有条件地)用该账户资金偿付投资人。这种方式,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坏账损失,受到业内人士的大力赞赏,并看好其发展前景。但笔者却有以下几个疑惑:
 
第一,  风险准备金是否与不得担保禁令冲突?
 
根据监管层的多次表态,P2P平台(自身)不得为借款提供担保,当然,P2P平台也不该为借款提供担保,否则将违反“借贷信息中介”的定位。但风险准备金从支配权等各属性而言,仍属P2P平台所有。平台一旦向借款者收取了这一费用(风险拨备金、风险准备金等名目),这笔资金就属于平台自身了,用这笔费用向投资者提供担保,这岂不与“不得担保”的禁令相违背?
 
更直白一点而言,P2P平台不得(也不应该)以平台自有资金为借贷提供担保,那为何却可以以平台资金的一部分(借款收益)来为借贷提供担保呢?两者有何本质区别,从而使得一个可能被禁止,一个却大受推崇?
 
第二,  P2P平台的风险准备金与银行的风险拨备可以同日而语吗?
 
有些学者,将P2P平台的风险准备金与银行的风险拨备相提并论,认为可以参考银行风险拨备的监管规则来监管P2P平台的风险准备金。考虑到P2P平已成为信用中介的现实,这种监管建议参考了银行、担保公司等,无疑是更满足监管一致性,避免监管套利的一种态度。
 
但P2P平台的风险准备金不能和银行的风险拨备相提并论。银行设置风险拨备主要是从流动性等角度考虑,对银行的贷款坏账损失做必要的准备,但即便风险拨备不足,银行也将以自有资本金作为弥补坏账的最后手段(不考虑存款保险)。但P2P平台已经明确不以自有资本金作任何“杠杆率”的限制。如果把P2P平台的风险准备金界定为非平台所有,而是客户资金,那么问题又来了,P2P平台不以自有资本金做信用中介,却可以以客户资金做(准)信用中介,这种手段是不是也太空手套白狼了?
 
综上所述,虽然风险准备金模式大行其道,风险准备金模式是否合法合规,在业界争议很大。而对如此重要的问题,在《监管办法》中又完全没有涉及,只字未提,这反映了监管部门对此的纠结态度。就现有的大都数风险准备金的模式而言,监管部门很难将其合法化,也很难直接否定,因此采取了回避的态度。相信这一问题还将继续争议下去。
 
不过,笔者对风险准备金模式的疑惑主要是基于对其可能导致P2P平台演变为信用中介的担心,如果这种模式不影响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对投资者的利益又有所保障,似乎也不是坏事。欲避免导致P2P平台成为信用中介,风险准备金模式还有几个问题有待明确。
 
第一,  从所有权上明确风险准备金不归P2P平台。
 
如果允许这种风险准备金模式继续存在,那至少要明确风险准备金的所有权不属于P2P平台,只是由平台代为管理。目前很多平台只不过是照猫画虎,平台资金和风险准备金并没有实现分离,很容易出现风险准备金被挪用的现象。一些平台将风险准备金交由第三方银行进行托管,无疑是值得肯定的,但托管要落到实出。
 
此外,一些P2P平台规定风险准备金超过一定额度就归平台所有,如果一旦明确风险准备金不归平台所有,这一点也要重新检讨。更直截了当的办法就是学习英国Zopa公司,直接将风险准备金交给独立公司处理,当由借款人费用抽取的资金交给该独立公司时,Zopa公司失去了对该笔钱的处分权。
 
第二,  不能以“风险准备金”之名行自担保之实。
 
一些P2P平台设置风险准备金,其实不过明修栈道,暗渡陈仓,实际上还是在自担保。例如P2P平台的风险准备金往往按借款者的1-3%收取,这实际上很难覆盖P2P平台的不良贷款。当风险准备金爆仓时,P2P平台如果以自有资本进行递补,实际仍是自担保。因此,风险准备金模式如果要合法存在,P2P平台就必须声明其只以风险准备金的额度对不良贷款进行“担保”,并且P2P平台必须对风险准备金的使用规则和限度做充分信息披露,不能误导投资者。
 
这里需要额外说明的是,虽然目前风险准备金被爆仓的情形还不多见,但未来P2P平台发展平稳后,这可能是一个常态。目前P2P贷款余额增长太快,风险准备金完全可以实现“借东墙补西墙”,但未来就不一定了。举例说明,假设一家P2P平台贷款2013年贷款余额1亿元,贷款期限1年,风险准备金3%,不良率5%,到2014年贷款余额达到3亿元,风险准备金900万元,完全可以弥补5%的不良率,但如果P2P发展平稳后,贷款余额增长放缓,风险准备金率就不一定足以弥补不良率。这也是为何P2P平台必须保持高速扩张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  不必按照银行“拨备率”等概念来监管P2P的风险准备金。
 
P2P平台设置风险准备金不应降低投资者的风险意识,P2P平台作为借贷信息中介,有利于培养投资者风险自担的意识,这对中国投资者风险教育非常重要。因此,鉴于P2P平台的这一信息中介属性,一是不应强制其必须设置风险准备金,而由平台自主决定;二是即便P2P平台设置了风险准备金,也不必按照银行的“拨备率”等概念来监管,否则又可能促使其演变为信用中介。监管重点应该放在对其信息披露、资金托管等的严格要求上。
 
 
 
话题:



0

推荐

郭峰

郭峰

105篇文章 6年前更新

郭峰,经济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现为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讲师,同时兼任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在《经济研究》、《经济学季刊》、《管理世界》、《世界经济》上发表论文多篇,在其他中英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各一项,主持或参与横向课题10余项。出版著作一部,发表经济时评90余篇。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