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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2017年8月25日,银监会终于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一个办法,三个指引”的P2P监管制度体系正式形成。《信息披露指引》发布后,上海财经大学投资系讲师、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郭峰接受了《财经》记者的采访,以下是回答的几个主要问题(见报稿是在旅途中通过手机写下的,以下做了一些补充)。

《财经》:今天银监会发发布网贷信息披露指引,您认为最关键解决了什么问题?

郭峰:我认为P2P信息披露指引的发布,最主要是解决了P2P平台信息披露究竟应该参考什么权威标准的问题。信息披露是P2P监管的重要抓手,对此业内已经有广泛共识。但对信息披露的标准,比如到底披露什么数据、向谁披露(监管者、出借人还是公众)、指标体系等等,一直都有争议。不同的机构,如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和部分地方协会已经有了一些信息披露的规定;很多监管部门也要求P2P平台定期汇报其经营情况,但这些信息披露或汇报的口径、标准全都各不相同,也缺少权威,P2P平台疲于应付,信息披露的落地性也不理想。例如,虽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规定了信息披露的自律规范,但没有几家平台能够按其要求披露足够的信息。此次P2P行业最主要的监管部门银监会发布信息披露指引,对在全国范围内统一规范P2P平台信息披露工作,相信会有很大帮助。

《财经》:此处信息披露指引有哪些比较关键或者有争议的条款?

郭峰:信息披露一般包括几个方面,对于P2P行业而言,大概包括公司治理、经营概况、借款项目,以及重大事项等几个方面。我曾经研究过其他行业(如银行和上市公司等)的信息披露规定,也草拟过一份P2P行业信息披露的《专家建议稿》,应该说此次信息披露指引的规定还是符合我预期的,我一向认为P2P平台的信息披露应该执行更严格的标准。当然,此次信息披露指引也有部分条款值得特别指出:

第一,公司治理方面,本次信息披露指引似乎是要求平台披露所有股东的信息,这点是很严格的,因为上市公司、银行等一般是要求披露持股5%以上的股东。当前,很多机构投资了P2P平台,但不愿意对外说,一些平台也不愿意披露其全部股东,特别是向公众。这次全都逃不掉了。

第二,经营概况方面,此次信息披露指引要求P2P平台每月披露一次其经营情况,以前机构(比如互金协会)是要求每日批露。银监会的正式指引是要求每月披露,我觉得这个频率比较适合。

第三,项目概况方面,本次信息披露指引中要求P2P平台不仅要披露借款项目基本信息,还要求披露借款人在其他平台的借款信息。然而,如果借款人有意隐瞒此信息,P2P平台在现有条件下是没有办法甄别的,那就没有办法做到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而失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信息披露的价值就大打折扣。

第四,重大事项方面,本次信息披露指引要求P2P平台在发生重大事项时,必须在48小时内向公众披露,这也是参考了银行、上市公司等,属于高标准的要求。在一些类金融行业,类似的事项发生时仅要求向监管部门及时报告,不一定要求向公众公告。但我觉得P2P行业作为面向不特定对象的业态,信息披露执行高标准,而不是担保、小贷等行业的低标准,是有道理的。

《财经》:有学者认为“逾期率”是非常重要的信息披露指标,但本次信息披露指引中,没有“逾期率”这个指标,您怎么看?

郭峰:关于逾期率,之前确实有很大的争议,作为分子的“逾期”金额,作为分母的金额,都有争议。比如超过多少天没还算逾期,再比如分母应该是余额,还是某个时间段内的撮合金额。但这次信息披露指引规避了“逾期率”的界定,直接要求发布逾期金额和笔数,并且是逾期,及逾期90天以上两个口径。逾期就是到期未偿还的金额和笔数,不存在逾期几天才算逾期的问题,相信这一条冲击也会比较大。

当然执行中还要注意P2P平台可能任意为借款项目设置宽限期,把逾期的项目技术上处理成非逾期,不做登记和披露。我和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刘冲的一篇学术论文中曾经发现,银行都可能对不良贷款率进行技术性处理,以求实现风险的“策略性”披露,相信管理更不规范的P2P行业在这一方面要面对的挑战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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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峰

郭峰

105篇文章 6年前更新

郭峰,经济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现为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讲师,同时兼任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在《经济研究》、《经济学季刊》、《管理世界》、《世界经济》上发表论文多篇,在其他中英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各一项,主持或参与横向课题10余项。出版著作一部,发表经济时评9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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