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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1228日下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业界期盼已久的P2P监管政策终于出台。自即日起本人将重新发表对该监管办法的系列评论,纯粹个人观点,不代表所在机,欢迎批评指正。本文是该系列评论的第5篇。

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博士后郭峰

在之前的评论中,笔者认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监管办法》),对P2P平台的监管可能会造成几个后果:要么监管过严,大部分P2P平台被清退;要么监管流于形式,大部分平台继续违规经营,待出事后,再由司法机关介入。并且,笔者认为后者更为可能(详见《P2P监管评论之二:政策落地后P2P平台的四个出路》)。本文试对此再详细讨论。

我们先来看看如果P2P平台不听话,监管部门有什么手段可以让平台就范。根据《监管办法》的规定,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将承担P2P平台的日程监管职责。我们暂且不论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激励(详见《P2P监管评论之一:P2P不适合交给地方政府监管》),即便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积极努力,其又有什么招数呢?

认真阅读《监管办法》条文,就可以发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真正能用得上的日常监管处罚措施就是“警告、通报批评或者罚款3万元”。这种不长牙的监管办法,能管好那么多普遍徘徊在法律边缘的P2P平台,可以说是天方夜谭。

当然,并不是金融监管部门不愿意加大对违规P2P平台的处罚力度,而是受到目前我国行政和立法体制的限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限制公民权利以及基本经济金融制度只能通过法律来规范。而目前待正式出台的《监管办法》,虽然是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征求意见,但连行政法规都不算,只是多部门联合出台的部门规章,法律效力远远不足。监管部门并没有权力对违规平台加大处罚力度。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公民和企业,敢对“违法式执法”的政府进行对抗,这也迫使政府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

笔者曾前往某地方金融办调研,询问其究竟有什么手段可以开展金融监管。金融办一位领导表示无奈:一方面是上级部门和主管领导加强监管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企业的维权意识高涨。目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执法手段捉襟见肘,如果没有法律依据,就随便处罚企业,那么企业打一个行政官司,金融办就会非常被动。

实际上,上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面临的难题,并不仅限于网络借贷。对于近年来新兴的一些金融业态,往往都是中央金融监管部门以部门规章的方式制定监管政策,然后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主要是金融办,也可能是财政厅或其他部门)负责日常监管。特别是哪些烫手山芋,不好监管的准金融机构(如之前较为混乱的农信社、打击非法集资、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典当,等等),都是这种监管思路。但地方政府不仅人手、能力有限,执法手段也非常有限,对这些新兴金融机构的监管也只能流于形式。

甚至目前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本就没有“金融监管”的名份,而是以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工作局等名义工作。这些金融办往往由招商引资的职能演变而来,而不是监管执法职能演变而来。对此笔者之前已经专文详述,此不赘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专责监管》,《腾讯财经》,20151012日)。

如果要改变这种监管思路,对包括P2P在内的新兴金融业态进行有效监管,让监管者拥有切实的执法依据,让监管办法长上牙齿,那就需要先由人大进行立法,通过立法的形式,使得监管有法可依。目前这种监管部门出台一个部门规章,就可以给本部门创设监管权力,本身就不合理。而在国外,金融监管往往都是国会(议会)先立法授权,监管部门依法监管。当然,这涉及到我国行政体制和立法体制的重大调整,恐非短时间能够实现。也正因此,P2P行业的有效监管,才更加困难,P2P行业的未来,也才只能自求多福了。

——本文发表于201616日《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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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峰

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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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峰,经济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现为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讲师,同时兼任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在《经济研究》、《经济学季刊》、《管理世界》、《世界经济》上发表论文多篇,在其他中英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各一项,主持或参与横向课题10余项。出版著作一部,发表经济时评9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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