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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段时间,P2P行业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我在《澎湃新闻》上,主持了一个“问吧”,回到了读者100多个问题,现将一些核心问答整理如下,以飨读者。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所在单位。原稿较长,分三次推送。

提问:能聊一聊您对P2P的看法么?

回复:能不能问的再具体一点,我不是外交部新闻发言人,不想回答的太空泛。

提问:平台提供保本保障,是一种增值服务,相当于买保险。这不是很好吗?为什么不允许?

回复:这个问题问的非常好。

P2P本意是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发生借贷关系,并自担风险。这是对传统金融的有益补充。

但是,如果平台保本保息,那直接借贷就失去意义了,平台就变成了事实上的金融机构。那么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就该参照现有传统金融机构,对其进行严格监管。

例如,平台承诺保本保息,那它自己有这样的资金实力吗?举个例子,一个平台假如贷款10亿,不良贷款5%,那就是5000万,但如果平台只有1000万资本金,那它的保本保息承诺岂不流于空谈,说其欺诈经营都不为过。10个亿除以1000万,100倍,这就是常说的所谓“杠杆”。而目前P2P平台杠杆率大部分都是几十倍甚至上百倍的。因此,如果参照传统金融机构,对P2P进行审慎监管,目前大多数平台的杠杆率都会太高,资本充足率不足。

2015年年初曾经流出风声,说要对P2P平台的杠杆率进行限制,遭到平台的一致反对,说自己只是信息中介,凭什么按照金融机构一样监管杠杆率。

 

沿着这个逻辑,监管者规定P2P平台只能做信息中介,不能保本保息或者担保等,也是符合逻辑和情理的,尽管不太符合P2P平台目前的行业现实。

提问:请问线下P2P是否在网络借贷监管之内?

回复:根据监管办法,P2P只能是网上经营,线下业务受到很大限制。

按理说,只要是P2P就该属于监管范围,而线下业务得到限制。但我担心你说的那些大量的线下P2P不会按照P2P监管办法要求,向监管部门备案,这样监管部门可能会装作不知道,从而事实上可能脱离监管。

提问:征求意见稿是不是太过于严厉了?会在这18个月中往宽松的方向调整吗?

回复:应该说,监管办法有严厉的一面,也有仍不够严厉完善的一面。

18个月是给P2P平台调整业务的转型时间,监管办法正式出台后,应该不会再调整了吧,只有落实程度的差异。

提问:现在很多平台为了解决信托产品流通性的问题,将信托收益权转让并债权抵押给平台由平台拆分期限与金额打包给散客投资人,这样是否合法?

回复:信托是国家明确发放牌照的金融机构,其产品也有明确的监管标准,只能只能向合格投资人(就是通俗说的高净值人群)推销。

而根据P2P的监管办法,P2P平台不能销售信托产品(监管办法第十条)。

因此,综合以上两点,我估计这样的业务是政策不允许的。

提问: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是国家金融改革的目标之一,也是提高中国制造在全球市场的竞争力!一些P2P公司放款利率年化普遍达到百分之五十。这是扛着普惠金融的名义在掠夺财富。建议监管办法应明确借款方融资成本(利率+平台收取居间服务费)不应该超过24%

回复:强行命令禁止利率不得超过多少限度,可能并不可取,监管办法不是万能的,没有法律授权,监管部门没有权力出台这样的禁令,我们国家有《立法法》。

即便是法律,也不会出台这样的禁令,对利率的分阶段限制可参见20158月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提问:现在政府对众筹平台的态度如何?现在还能注册众筹平台吗?如能需要什么条件?

回复:我对众筹的研究还非常初步,听说证监会正在制定相关监管办法。

目前,股权众筹分为私募股权众筹和公募股权众筹。私募股权众筹,已经有一个监管办法,正在征求意见,是证券基金协会发布的,你可以看看。公募众筹平台的准入门槛完全还不得而知。

提问:P2P跟小额贷款有区别吗?

回复:小额贷款公司是利用自己的钱放贷。并且,根据监管办法,只能在注册的地区开展业务。

P2P是网络借贷平台,出借人和借款人通过P2P平台形成直接借贷关系,借贷属性被界定为民间借贷,平台被定义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不是拿平台自己的钱放贷。并且,P2P作为网络借贷,没有地域限制,可以全国经营。

当然也有P2P平台和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即小额贷款公司将发出去的贷款,转让给P2P平台上的出借人。

提问:我想问国内哪几家公司已经做了银行资金托管?

回复:据说只有少数几家平台正真对接了存管银行,但具体名单我不掌握。

ps:是存管不是托管。

 

提问:蚂蚁金服的招财宝是不是P2P

回复:据他们介绍,招财宝部分业余属于P2P,部分业务不属于,但目前有意转型成全P2P

提问:个人感觉P2P监管难度太大,私营企业都是独立运作,信用基础薄弱。国营企业还有国家作为担保,私营企业说实话就靠良心了!

回复:其实国有背景平台也非常莫名其妙,因为利用国有企业、银行等位平台背书增信,本身就属于信用中介的一种表现。

提问:您好,最近看到某互联网金融,只做借贷,应该是P2P,宣传上有说某保险公司承担风险。想问下如何区分它是否合法?银监上如何查到?谢指点

回复:P2P平台和保险公司开展合作的细节,我并不是很清楚,不知道是不是什么风险都可以承保。

目前还没办法判断一个平台是否合法,因为监管办法刚刚开始征求意见,还没有正式出台。

不过,根据监管办法,未来地方金融办将承担日常监管职责,所以应该主要找金融办。

提问:对于泛亚的问题你怎么看,既然当初政府给站台了,现在是没有责任,为啥不能公开事件真相

回复:某些金融机构确实将地方政府和官员的剪彩、祝贺等包装为官方对其的认可和背书。我曾有文章讨论了这一问题,认为地方政府和官员这样做不妥当,金融机构这样做更不对。

然而,具体到个体情况,政府官员或者某个名人为某个出问题的机构曾经剪过彩,站过台,就要承担多大的连带责任,则是一个很严肃的法律问题。我虽同情投资者,鄙视站台人,但对其要承担的“连带责任”却不乐观。

至于您提到的泛亚,还有什么事件真相,我就更不甚了了,难道还有什么内幕?

提问:按照监管办法,各省金融办将成为网贷监管主体,而且有关监管责任不得再做下放,银监会只是负责监管规则制定。这样一来,网贷行业监管体制就完全类同于小额贷款和融资担保。感觉银监会一遇到烫手山芋(像原来比较混乱的农信社监管、打击非法集资、小额贷款、融资担保),都是抛给地方政府是这样吗?

回复:你后半部分的见解我很赞同,确实如此,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搞不定的烫手山芋全都丢给地方政府。

不过,并不是不可以进一步下放,相反,小贷、融资担保等都是中央说省级政府是第一责任人,省政府说地市政府是第一责任人,一层层往下压,即所谓“一竿子插到底”。我担心P2P的监管也会这个思路,这完全不符合这个行业的特征。

提问:郭博士,您好!按照这个办法,我认为很可能监管责任会到金融办,据我所知金融办已经监管了其他准金融机构,我想问问你个人认为监管以后整个行业的活跃程度和景气程度的变化?我想您应该对其他准金融机构也有所调查吧!!

回复:根据我的了解,金融办对其他准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做的并不怎么好,很多监管流于形式。地方金融办往往只负责审批、发牌照。

提问:坦率地讲,高“博士”你的学识令我捏着一把冷汗。正是“学界”对于银监会等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威权的迷信才导致了目前中国金融的压抑和乱象。地方金融办恰恰是在进行拨乱反正。

回复:我姓郭。

你不同意我的观点我很无奈。不过我的文章发表后,某地金融办的一个监管者主动跟我联系,很认可我的观点,他认为地方金融办管不好P2P行业。

你不同的意见如果能详述一下就好了,我们可以深入交流,这里您回复的太简略,我没法继续“答辩”了。我相关的公开论述可见,您看后我们再详细交流:

郭峰,2016,《三万元罚款管得住P2P平台?》,《澎湃新闻》,16日。

郭峰,2015,《P2P平台的四个出路》,《澎湃新闻》,1230日。

郭峰,2015,《互联网金融不适合交给地方监管》,《腾讯财经》,57日。

郭峰,2014,《地方政府为何青睐互联网金融》,《上海观察》,88日。

更多互联网金融评论,请关注公众号:郭峰学术民工(guofeng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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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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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峰,经济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现为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讲师,同时兼任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在《经济研究》、《经济学季刊》、《管理世界》、《世界经济》上发表论文多篇,在其他中英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各一项,主持或参与横向课题10余项。出版著作一部,发表经济时评9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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