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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日子,央行发布的《2016年第二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将此前延续了四年多的“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风险的底线”改为“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也就是删除了“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这一调整,立即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纷纷猜测央行这样做的用意。笔者无意揣摩,就区域性金融风险该不该防范,该由谁来防范等,略述一二。

显然,不管是系统性金融风险,还是区域性金融风险,只要是金融风险,都应该切实得到“防范”。金融的核心特征之一就是杠杆,金融机构以很少的自有资金为资本金,通过汇集或支配更大的资金规模,实现数倍的利润。这就导致,不像一般工商企业破产倒闭后主要是公司老板和经理受损,金融机构破产倒闭后,不仅金融机构自身受损,还会波及大量普通民众和宏观经济安全。如果考虑到金融机构和其他实体经济机构的广泛联系,金融机构破产的负面影响还会更大。也正因为金融机构破产后的这一负面外部性影响,因此对金融风险的防范必须警钟长鸣,这当中自然也包括区域性金融风险。

当然,防范金融风险,并不意味着一定要保护每一个金融机构。金融风险防范,本意是减少金融机构破产对经济带来的波及,但也有可能会因此导致严重的“道德风险”,即金融机构意识到其可能获得的救助和帮扶,而采取更为冒险和激进的经营策略。所以必须严格区分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单个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经营有风险,任何金融机构的经营不善,最好都能有序退出,这样才有利于市场出清。也正因为如此,中央决策者的用词才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而不是普通的“金融风险”,只要不引发其他金融机构和实体经济的连锁反应,金融机构就应该实现有进有退。

当然,不允许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发生,也仍然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即如果某个金融机构,体量足够大,或者关联性足够强,一旦发生问题,必然引发其他连锁反应,那么这个金融机构就可能难以破产,这就是所谓的“大而不倒”的问题。因此,防范金融机构破产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和允许与鼓励问题金融机构有序退出,实现市场出清,从来就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仍然有很多经济学家并不赞成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救助,他们就担心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救助,将会助长他们的道德风险。

同样的逻辑也可以适用于“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从维护区域经济安全,保护地区金融消费者利益角度出发,区域性金融风险当然是需要继续大力防范的。但基于上文阐述的原因,我们也不能因为对区域金融风险的防范,而助长一些地区的金融冒险行为。特别是,我国地方政府在促进地区金融扩张和地方金融机构发展上,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防范区域性金融风险,一个首要任务就是防范地方政府的金融冒险行为,同样地,由此产生的道德风险,也主要是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

此外,不允许系统性金融风险发生,必然意味着具有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难以破产,出现“大而不倒”;而不允许区域性金融风险发生,也就意味着对于一个区域具有系统重要性的地方性金融机构,也难以正常破产清算。考虑到中国存在各个不同层级,大大小小的“区域”,这就意味着一个在全国范围内可能很小的金融机构,也会变得“大而不倒”,违背了金融风险防范的初衷。

因此为避免地方政府的道德风险,删除“守住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这有助于加强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实际上,中央历来强调地方政府要对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包括问题金融机构的查处,以及金融维稳等负主要责任。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中央就不需要再继续强调对区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因为一旦发生严重的区域性金融风险,中央政府不可能袖手旁观。虽然中央曾有言在先,对于地方政府债务,中央原则上采取不救助原则,但很显然,这个“威胁”是“不可置信”的。因此,不能说处置区域性金融风险主要应该是地方政府的责任,所以中央银行就可以不用强调了。相反,正因为是地方政府的责任,中央才应该反复重申,以免引火上身。

——发表于2016年9月6日《东方早报·上海经济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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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峰

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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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峰,经济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现为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讲师,同时兼任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在《经济研究》、《经济学季刊》、《管理世界》、《世界经济》上发表论文多篇,在其他中英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各一项,主持或参与横向课题10余项。出版著作一部,发表经济时评9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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