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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峰(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博士后)

很高兴参加今天的论坛,配合今天的主题,我主要讲三个问题。

第一,互联网金融到底是不是金融?

今天上午以及下午,很多嘉宾都讲到,互联网金融本质是金融,互联网金融首先是金融,因此互联网金融要合规,要接受金融监管,等等。那么我就想“反问”一下:互联网金融是金融吗?互联网金融是要合规,是合什么“规”?

之所以这么问,是因为我注意到,根据央行等部门的监管办法,我们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实际上都没有被定义为金融。比如说P2P网络借贷,无论是20157月份的央行等十部委发布的“指导意见”,还是20168月份银监会等部门发布的关于P2P的“监管办法”,都没有把P2P网络借贷定义为金融。在关于P2P 网络借贷的性质表述上,在两个监管文件中,都极力避免使用“金融”一词,甚至避免使用“贷款”一词,而是用“借款”来代替。P2P网络借贷被定义为“民间借贷”。而大家知道,在美国,P2P是被当作证券发行来被归类和监管的。

再比如,关于“股权众筹”,我们现在根本没有合法的、正式的股权众筹,而是以“非公开股权融资”叫法来代替。此外还有第三方支付,其属性划分,也非常有趣:2011年,首份监管文件出台时,第三方支付机构被称为“非金融支付机构”,但到2015年新的监管办法中,已经改称为“非银行支付机构”,现在已经不再明确否认第三方支付机构为金融机构了(但正式统计中,第三方支付机构仍未被统计为金融机构)。

换言之,虽然在宏观上,我们的监管者认为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要接受金融监管,但具体到相关业态时,监管层则非常抗拒将第三方支付、P2P网络借贷、股权众筹等归类为金融机构。名不正,则言不顺,没有合适的名分,监管机构在监管互联网金融业态时,就会很尴尬。例如,央行领导说P2P平台不能参与“首付贷”,这个在经济和金融风险防范上,我是很赞同的,但如果把P2P定义成民间借贷,那么依据什么法规禁止其参与“首付贷”呢?传统的线下民间借贷,并不限制借款凑首付的。

第二、注重互联网支付带来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回到今天的主题,支付行业。支付行业在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上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实际上,中国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就是从互联网支付起源的。互联网支付,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上,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填补了很多行业的空白,服务了很多传统金融机构不愿意,或不擅长的领域。目前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总金额相当于传统银行电子支付的五百分之一,但笔数已经占到传统银行电子支付的三分之一,这说明互联网支付的单笔金额都很小,符合普惠金融的要求。

当然,互联网金融在发挥普惠金融价值之外,也存在很大的问题。比如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问题。我了解到,一些互金平台,只要你有朋友使用其APP,它就能通过你朋友的通讯录识别到你,然后给你推销产品。这就像你购买一次住房,就会收到无数个装修电话一样,个人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被泄露,根本未经你授权。现在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发达,如果个人信息保护跟不上,后果将是灾难性的。我知道央行正在开展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法规起草工作,希望这个进程能够加快。

第三、第三方支付的牌照不应该一刀切

最后,我们再回到安全和创新的主题。互联网金融,包括互联网支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应该监管和整顿,对此我非常拥护,但仍觉得不能太简单粗暴,比如牌照不能一刀切。在“总量控制”的整顿思路下,现在央行已经暂停发放第三方支付的牌照,尽管市场对支付牌照的热情不减。目前支付牌照已经“奇货可居”,一张牌照可以卖到五六亿元。

虽然在牌照数量给定的情况下,牌照的价格和交易只是不同公司间财富的转移,理论上并不影响社会总福利和生产效率。但是现在的做法,导致一些经营不佳的支付企业,白白占有了管制价值,而一些极有实力的企业,想参与互联网支付业务,只能高价购买牌照。而且,得到牌照就可以高价出售的预期刺激下,企业必然会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如何获取牌照上,而不是真正的金融创新上,导致激励扭曲。特别是,这种管理思路,还会对其他行业起到不好的示范作用,比如,民营征信行业,大家都希望获得相关的牌照,第二批申请的更多,而不管自己到底有没有这样的能力,因为大家知道,一旦获得牌照,不一定要经营赚钱,单纯卖牌照就很值。

——本文是作者在20161123日第二届上海支付清算发展论坛上的演讲整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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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峰

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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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峰,经济学博士,金融学博士后,现为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投资系讲师,同时兼任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在《经济研究》、《经济学季刊》、《管理世界》、《世界经济》上发表论文多篇,在其他中英文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0余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各一项,主持或参与横向课题10余项。出版著作一部,发表经济时评9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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