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办法出台后,P2P就有名份了吗?——关于P2P监管办法的问答(二)
前段时间,P2P行业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我在《澎湃新闻》上,主持了一个“问吧”,回到了读者100多个问题,现将一些核心问答整理如下,以飨读者。所有观点仅代表个人,不代表所在单位。原稿较长,分三次推送。
提问:你是唱歌的那个明星吗?
回复:呵呵。
提问:在国内,消息面的极大不对等是特色中的特色,P2P金融离老百姓太远,走的近的都是社会精英阶层,还是聊点百姓的话题呗
回复:有句段子叫做:土豪死于信托,中产死于理财,屌丝死于P2P。由此看,P2P非常平民化。也正因为其更平民化,所以才要更严谨的监管政策。因为越是面向大众、面向非特定群体的业务,在遭遇风险时,对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冲击就越大。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说,互联网金融反而强化了金融风险的高传染性、高关联性、高杠杆性等特征,因此理应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提问:为什么国家到现在才监管?
回复:关于这个问题,P2P行业有一个正面解读是中央不想过早干预,想让这个行业子弹多飞一会,过早干预,不利于行业创新。
但我觉得这个解读太过于自我安慰。当然,这可能也是一个考虑,但我个人觉得拖到现在才出监管政策,还有另外两个原因:一是因为政府也根本知道该怎么来监管P2P行业。虽然在监管办法和十部委指导意见之前,监管层就要求P2P只能做信息中介。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绝大多数P2P都已经演变为信用中介。那么监管办法是只考虑理想情形,还是兼顾现实呢?如果兼顾现实,按照事实上的信用中介来监管,则应该对门槛、杠杆率限制等有所明确。在2015年年初传出的风声中,就有类似说法,但后来遭到逆转,说明监管者也没完全想明白。
二是因为政府不想让人认为政府承认了P2P行业的合法性。这个行业实在太乱,良莠不齐,如果政府出台监管政策,就等于正式承认其合法性,那么就会有很多P2P平台以此为宣传口号,说自己是合法的金融企业,有国家牌照,之类的。而对于投资者,其在投资失败时,就会将责任推到政府身上,认为其没有履行好监管职责,而导致其投资受损。这在传统的民间借贷中,已经有不少这样的案例。
当然,我不是中南海发言人,并不知道海里的人是怎么想的,所以以上纯属猜测。
提问:P2P行业何时可以接入征信系统?
回复:我估计即便监管办法出台了,P2P平台可能仍然无法对接央行征信系统,因为没有名分。
《监管办法》中第二十一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加强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运行机构、征信机构等的业务合作,依法报送、查询和使用有关金融信用信息”。并没有明说可以对接,只是鼓励与相关征信机构合作。
P2P平台无法对接央行征信系统并非技术上的原因。实际上,具有央行背景的上海资信有限公司早已建立全国首个网络金融征信系统(NFCS),NFCS在技术上采取与央行征信系统完全吻合,后台完全可以对接。
根据央行征信系统内部人士的说法,P2P平台无法对接央行征信系统,唯一的障碍就是P2P平台法律地位不明,尚未明确为“放贷机构”。未来P2P平台一旦被明确为放贷机构,对接央行征信系统,就顺利成章。因为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所有的放贷机构都应该接入征信系统。
然而,《监管办法》已经非常明确,P2P平台不是放贷机构,甚至《监管办法》全文,都在避免使用“贷款”一词,而改为“借款”。《监管办法》对P2P行业的定位仍为通过网络实现的“民间借贷”,放贷机构和金融属性的名分都没有得到确认,因此接入央行征信系统的希望非常渺茫。
提问:此次办法中关于资金方面是使用第三方存管而非托管,会不会有潜在风险?
回复:如果是“托管”,托管人要承担实质审核责任,而对于“存管”,存管人只承担形式审核责任,不承担实质审核责任。这是多方博弈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责任的豁免。目前国内P2P平台普遍异化为信用中介,成为准金融中介,这样规定,也是为了避免相关风险蔓延至银行业。
如果说这是“风险”,确实如此。但根据监管办法,P2P借贷的风险本来就是要出借人承担,P2P平台都不该承担,所以存管人更不应该承担。所以从逻辑上讲,监管办法这样规定,并无不妥。
提问:P2P平台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否如下:1.在债务人和债权人中间的单一信息服务提供者;2.与银行合作,成为类似线上银行;3.自身活动银行牌,进行银行业务?以上几种选择会不会使P2P平台的优势不再?例如监管成本低等?
回复:确实如此,如果真如你所说去转型争取银行牌照,则P2P监管成本低的优势将不复存在,所以我认为不会有太多P2P平台去申请银行牌照,而是继续以信息中介的名分,从事实际上类似银行的业务,享受监管成本低的优势。
提问:迫切想请你帮我看一下一个叫网络黄金EGD的东西合法吗?我亲戚深陷其中,我又没办法去说服她
回复:我简单了解了一下,感觉你说的这个东西和虚拟货币比特币一样,没有真实价值内涵,根据我国政府的一贯思路和对待比特币的态度借鉴,不大可能承认这种虚拟资产的合法性。
提问:如何评价P2P平台的可靠性,作为普通民众,选择P2P平台应该考虑哪些方面的问题呢?
回复:根据监管办法的规定,平台只是撮合借贷的信息中介,所以最主要的是对借款人的筛选。如果你主要考虑如何选择P2P平台,说明你认识到了P2P平台的异化,那其中隐含的高风险,就需要你自己承担。
提问:融资人经平台将需求拆分成多笔,但总金额较大,用途为生产经营,符合监管要求吗?
回复:金额可以拆分,合法。根据监管办法,要求小额为主,但具体多少算小额尚不得知,也不知道你这里的大额具体是多少。对此,我在一篇评论文章中讨论过:
郭峰,2016,《P2P监管办法的难言之隐》,1月26日。
提问:请问目前监管明确不让做资金池,但感觉应该大多数的P2P都是资金池,哪个项目亏了用池子里的钱补,现在P2P是这样的吗?如果是,那现在的行业新规对他们有影响吗?
回复:确实如你所说,很多平台都有资金池等不合规的地方。监管办法出台后,对这些平台的影响可能出现两种极端结果,要么大部分平台被清剿,要么继续违法经营,监管者睁只眼闭只眼,只待问题严重时,由司法机关介入。我觉得后者更为可能。
提问:这些机构融到资金都投到哪里去了?他们能实现承诺的年化收益吗?
回复:你这样提问题说明你对这个行业的理解有偏差。P2P平台是直接融资平台,是出借人通过P2P平台直接向借款人放贷。所以不存在这样机构融到钱后投向哪里的问题,如果有平台这么操作,那涉嫌先吸储在再放贷,违反监管规定,甚至违法犯罪。
提问:P2P平台上的项目真实性,内容真实性,政府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如果有,则政府应对虚假交易承担责任。如果没有,则面对如此多无法证实的网站圈了如此多的钱,是否应该负有净网责任?
回复:项目真实性,并不是政府负责的,监管办法要求P2P平台对项目真实性等做必要审核。
当然,政府确实应该对P2P行业加强监管,净化行业发展环境。
提问:1、如何改善国民理财观念意识薄弱;只知道回报率比较,甚不知所购产品为何物?2、在如今P2P产品是否真的适合散户投资者直接参与,产品信息披露及其真实性如何规范?
回复:你问的问题很大很难,回复迟了,不好意思。
我也觉得中国百姓的金融常识确实非常欠缺,不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且我对改善这种局面还很悲观,所以我觉得中国还是主要发展间接融资,而不是直接融资,让百姓的钱交给负责的金融中介,金融中介以其资本承担潜在损失。
从而我也认为相当部分中国民众并不适合参与P2P这种需要高度理性,对自己投资行为负责的金融业务。特别是目前P2P行业所主要针对的“屌丝”人群,因为越是“屌丝”,越对自己的投资行为“不负责任”。对此可参阅我的评论文章:
郭峰,2016,《5斤鸡蛋一个账户的普惠金融靠谱吗?》,《澎湃新闻》,2月18日。
这是P2P行业发展面临的一个悖论。而在监管上,我觉得分治标和治本。治本就是要多开放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让百姓投资有门,小微企业融资有方,就可以自然化解这种畸形金融业态。
关于信息披露,监管办法中,已经有详尽的规定,但我认为可以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对象的范围,跟该行业的门槛和经营面向的对象范围有直接关系。P2P平台作为互联网金融信息中介,面向全社会经营,几乎任何投资者都可以在P2P平台上寻找投资机会,门槛极低,因此其信息披露也应该面向社会公众。
更多互联网金融评论,请关注公众号:郭峰学术民工(guofeng0406)。
0
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