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郭峰(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研究员、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博士后)
2016年3月2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挂牌成立,这是首家得到官方认可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全国性一级协会,被寄予厚望。互联网金融发展变化速度快,金融监管部门完全跟不上节奏,因此行业协会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管理上,大有可为。但在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下,互联网金融协会应该避免成为监管部门的“白手套”。
过去几年,我国互联网金融呈爆发式增长,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初级阶段,各种风险也逐渐集聚、暴露,特别是在P2P行业,目前已经引发了不小风险。然而,由于行政机关固有的滞后性,监管部门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步伐。例如,2004年互联网支付就开始起步发展,但直到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才发放了第一批的第三方支付牌照。再如,自2007年起,P2P网络借贷就在中国逐渐兴起,并在2014-2015年爆炸式增长的同时,也批量式爆发风险,但专门的监管办法却至今未能正式出台。在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缺位的环境下,通过行业协会开展行业自律,对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然而,在我国,大部分传统的行业协会都属于官方主导成立的政府推动型行业协会,其行为逻辑有其固有模式,有不适应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地方。从金融行业协会的以往经验来看,目前,金融业的主要行业协会包括: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期货业协会等等。虽然从相关法律法规看,这些金融行业协会定位于自律性组织,是社团法人,但是事实上又几乎都存在官方和半官方性质。当然,在这些官方行业协会之外,还存在其他金融类的行业协会,如“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但这些行业协会没有在民政部注册,也没有金融监管部门作为主管单位,从而在自律管理上,往往得不到授权,缺乏号召力。
政府推动型协会在定位上,往往是以协助监管部门为主,而不是服务会员企业。面对会员企业时,则更多地是以管理者自居。在工作方式和内容上,这类官办行业协会也存在行政化、官僚化倾向,甚至充当监管部门白手套。例如,一些文献针对证券业协会的分析,认为其已经完全“公权化”,不是作为会员企业的代表,而是监管部门监管的延伸工具。
在某些情况下,基于监管利益和程序合法性等问题考量,监管部门会将其自身不方便处理的事宜,交由实际上也名不正言不顺的行业协会来处理。例如,2015年“股灾”发生后,证监会召集21家券商开会,协商出台救市政策,最终要求“上证综指在4500点以下,在2015年7月3日余额基础上,证券公司自营股票盘不减持,并择机增持”。对于这样明显超越监管部门法定权力的非常时期的非常要求,证监会即以证券业协会的名义召集和公布。对于这类超出自治权范畴的事务,政府推动型行业协会实际上也非常尬尴,出面处理,实际上已经与法律相冲突,如不处理则又无法承受监管部门的强大压力。
中央决策者已经注意到这类行业协会“官会不分”的问题,正在谋求改革。2015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总体方案》,方案明确要求按照去行政化的要求,切断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之间的利益链条,对已在行业协会中任职、兼职的公务员要进行一次性清理。
中央决策者有意将行业协会改革为真正的行业自律组织,而不是监管机构的延伸。不过,对于这一项改革的可落实性则是值得谨慎的。这并不是中央决策者第一次要求行政机关与行业协会“划清界限”。自1990年代中期以来,中央决策者已经多次发文要求改革行业协会与主管单位之间的关系,特别是人事任命关系,几乎每五年就有一个类似的管理文件,要求党政干部从行业协会中退出。改革文件的反复出台,也正说明落实改革的不易。
此外,不仅监管部门的行动,会滞后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速度,官方背景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也存在滞后性。互联网金融已经爆炸性增长了很长一段时间,但碍于监管办法没有落地,官方背景的行业协会就一直犹抱琵琶半遮面,严重影响到互联网金融的自律管理。互联网金融企业自发成立的各类自律组织,往往又无法正式注册,开展自律管理时,就名不正言不顺,影响其公信力。
因此,既然中央决策者要求监管机构和各级行政部门都与各类行业协会脱钩,那么就不应该再存在官方和非官方行业协会泾渭分明的界限。应该取消一业一会限制,给市场内生性行业协会以合法身份。允许互联网金融企业更自主地设立行业协会,让不同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相互“竞争”,有混业自律,也有分业自律,由市场自发选择,共同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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